113年度訴字第6368號
上 訴 人 寰準數位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吳展詞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依其
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