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3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伸柑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房角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1,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