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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3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3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許婷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萬肆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捌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陸拾萬肆仟陸佰壹拾壹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1月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23.139.183.9)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約定自109年1月16日起至116年1月2日止分期清償,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5.61%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7.22%),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4月5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35萬9,714元,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22%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另於109年7月30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2.75.222.52)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自109年7月30日起至116年7月30日止分期清償,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8.99%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0.6%),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4月5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1萬2,794元,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6%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109年12月10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23.139.128.180)向原告借款60萬元,約定自109年12月10日起至116年12月10日止分期清償,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8%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2.41%),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4月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37萬5,579元,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41%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於110年5月1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23.138.45.61)向原告借款42萬元,約定自110年5月12日起至117年5月12日止分期清償,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8.99%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0.6%),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4月11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8萬0476元,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6%計算之利息。
 ㈤被告於110年12月13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2.74.25.239)向原告借款20萬元,約定自110年12月13日起至117年12月13日止分期清償,利率自第3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99%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2.6%),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4月1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5萬088元,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㈥被告於111年1月22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23.139.188.175)向原告借款6萬元,約定自111年1月22日起至118年1月22日止分期清償,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3.99%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5.6%),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4月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4萬3,751元,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6%計算之利息。 
 ㈦被告於111年5月16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19.85.140.84)向原告借款7萬元,約定自111年5月16日起至117年5月16日止分期清償,利率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99%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2.6%),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4月15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5萬6,171元,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㈧被告於111年8月10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2.77.187.21)向原告借款11萬元,約定自111年8月10日起至118年8月10日止分期清償,利率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99%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12.6%),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4月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9萬1,353元,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㈨被告於112年6月17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2.77.195.70)向原告借款126萬元,約定自112年6月17日起至119年6月17日止分期清償,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3.99%計算(違約時為週年利率5.6%),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3年4月16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13萬4,685元,依約債務人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6%計算之利息。 
 ㈩被告上開九筆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其債務均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負擔清償責任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有積欠原告起訴狀所載之金額,現兼職薪水僅有1萬1,000元,無法清償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各9份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信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亦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清償,揆依上揭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分別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爰無不合,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小額信貸
35萬9,714元
35萬9,714元

7.22%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11萬2,794元
11萬2,794元

10.60%
自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37萬5,579元
37萬5,579元

12.41%
自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小額信貸
28萬0476元
28萬0476元

10.60%

自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5
小額信貸
15萬088元
15萬088元

12.60%
自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6
小額信貸
4萬3,751元
4萬3,751元
5.60%
自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7
小額信貸
5萬6,171元
5萬6,171元
12.60%
自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8
小額信貸
9萬1,353元
9萬1,353元
12.60%
自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9
小額信貸
113萬4,685元
113萬4,685元
5.60%
自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260萬4,611元
260萬4,6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