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440號
原 告 新轉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今平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該裁定並於同年8月29日送達,
惟原告
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回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足參,
揆諸上開說明,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