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7/19-7/21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4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46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被      告  鍾采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196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0.0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萬943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200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562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貸款契約書第10條約定為憑(本院卷第12頁、第14頁及第16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簽訂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0月12日起至116年10月12日止,借款利率按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8.29%計算(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10.03%),被告應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違約金。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本金7萬1962元及自113年6月12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3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於112年5月17日向伊借款40萬元並簽訂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5月17日起至117年5月17日止,借款利率按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8.29%計算(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10.03%),被告應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本金32萬9435元及自113年6月17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8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
 ㈢被告於112年12月20日向伊借款10萬元並簽訂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117年12月20日止,借款利率按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73.6%計算(被告未依約還款時為9.6%),被告應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本金9萬2005元及自113年6月20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21日起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
 ㈣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存放款歸戶查詢、查詢帳戶主檔資料、查詢本金異動明細、查詢還款明細、對帳單及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至49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上開證據,已信上情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至第3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