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482號
原 告 羽禾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
訴之聲明。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90,030元(新臺幣3,782,622元及澳幣1,953,600元,其中澳幣依
擴張聲明時即民國114年11月6日澳幣1元現金賣出匯率20.53新臺幣計算,折合新臺幣40,107,40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16,820元,扣除原告已繳38,521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78,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