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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5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02號
上  訴  人  林菊渼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0日送達上訴人,其逾期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既未繳費,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