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511號
兼法定代理
人 乙父
乙母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W000-A113271(即甲女)、AW000-A113271父(即甲父)、AW000-A113271母(即甲母)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是應依同年月1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計算式:10萬元+3萬元+3萬元=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