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5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松主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
兩造於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
條款第10條第2 項,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有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第45頁、
第63頁、第79頁),
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
管轄權,合先
敘明。
二、被告
住所經同居人即伊父收受、
居所則寄存送達,均生合法
送達之效力,卻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1 年12月26日、113 年1 月26
日與其經由電子授權驗證之方式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分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7萬元、4 萬6,996 元、55萬
元、72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均自各該借款日起分別至118 年
12月26日、118 年12月26日、120 年1 月26日、120 年1 月
26日止,利息均自撥貸日起前3 個月按固定年息1.68% ,第
4 個月起按季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96% 機動計算(現均
計為3.69%),均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且全約定如任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詎原告將該等
款項分別撥入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存簿儲
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瑞湖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 號、台新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後,被告均自113 年6 月25日後即未依約還本付息,
喪失
期限利益,現尚各積欠本金21萬7,177 元、3 萬7,797
元、51萬9,824 元、68萬494 元,是伊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
,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利息;另原告雖曾向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聲請
支付命令,但經被告聲明
異議後視為起訴
,原告撤回而無
重複起訴之情事。職是,單就請求金額部分
共計145 萬5,292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受景氣影響,收入不佳,又不善理財,為維持
家計以卡養卡,積欠高額利息及
違約金,現清償能力有限,
非惡意違約,盼法院促成調解,
俟伊收入增加再償還,又違
約金過高,望能
予以酌減,並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等語,資
為
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雖另聲明駁回
假扣押聲請
,但因原告未為假扣押聲請之聲明,此部分應屬贅載,併此
指明)。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
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個人信用貸款代償委託書、羅東博
愛醫院薪資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87頁),
且有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結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244 號
裁定等存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11 頁
至第115 頁),足認原告
上揭主張,應屬實在。被告雖以前
詞為辯,然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 條與特別約定條款第
1 條約定,實以詳載兩造合意之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及
前述加速條款之約定甚明,況參如附表所示,原告並未請求
違約金,又得否調解成立則繫諸於雙方意願,
尚非本院所得
審究,且有無清償能力係日後
強制執行之問題,亦與認定債
權債務關係
無涉,被告亦得事後再與原告協商和調解事宜,
是伊所辯,
要屬無據;至訴訟費用,歸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同觀民事訴訟法第78條即明。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與利息,為有理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 項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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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69%計算之利息 |
| | | |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9%計算之利息 |
| | | |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9%計算之利息 |
| | | |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9%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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