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53號
鄭凱威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千里馬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2,364,125元,及自民事答辯
暨反訴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32,364,125元,應徵296,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熊志強
法 官 黃靖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