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58號
原 告 謝郡宜
黃云宣律師
被 告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