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592號
原 告 商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士雅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略以:被告占有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房屋即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及其坐落同段255地號土地(下合稱
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狀,
迭經催討,被告均置若罔聞,
爰依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返還原告系爭房地所有權狀等語。
三、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主張被告址設新北市五股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其管轄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另
觀諸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
無涉於
專屬管轄規範之
法律關係,
堪認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