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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6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6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劉暄娣  
            廖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繼承人劉定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43,6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定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47,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43,69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劉定國於民國109年12月8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位址:111.83.253.79)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借款期間109年12月8日起至116年12月8日止,劉定國依約應月攤還本息,利率自貸放日起按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3.3%計算,劉定國於112年9月1日與伊合意將利率改為按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週年利率3.05%計算(劉定國違約時用利率為4.66%,即1.61%+3.05%=4.66%);遲延繳納時,如本金有一部分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劉定國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有借款本金743,698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未清償。又因劉定國已於112年10月23日死亡,被告均為其繼承人,且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自應於繼承劉定國之遺產範圍內,就劉定國積欠伊之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定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743,6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亦有明定。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劉定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類所得扣繳免扣繳憑單影本、臺灣企銀存摺封面影本、撥款資訊查詢結果、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同意書(數位申請)、無擔保利率條件變更申請約定條款、產品利率查詢結果、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結果、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劉定國戶籍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文、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被告戶籍謄本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53、57頁),互核相符,信屬實。從而,劉定國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清償,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身為劉定國之繼承人,自應於繼承劉定國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故原告請求被告於繼承劉定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743,6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劉定國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聲請函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明分行帳務明細(見本院卷第73頁),以確認上開借款業已匯入劉定國之帳戶,本院認無調查之必要。
五、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週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743,698元
4.66%
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