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625號
原 告 李妮蓁
被 告 港智樂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祁永絃
共 同
蔡麗秋律師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如逾期未依限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有所規定。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
期間命其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1條所明定。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所提之
起訴狀及追加
訴之聲明狀均未明確記載本件
請求權基礎、請求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致使本院無從特定本件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
揆諸首揭條文說明,本院自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件:
⒈請求之原因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請原告詳述本件訴之聲明記載:
被告應承認錯誤並退款、提供實情之
請求權基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請原告具體表明請求退款之金額?請求被告提供何種實情?請求被告承認何種錯誤?俾供本院特定本件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
⒉證據調查與證據清單:
前開主張所憑之原因事實,如尚有證據調查之
聲請,請逐項敘
明證據方法、待證事實、必要性及關連性,以供本院審酌調查
之必要性,避免有所闕漏。
⒊如有相關實務見解,請一併檢附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