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6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韻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鄭家瑜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5萬1,6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萬7,0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