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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65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6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被      告  黃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參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參仟壹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0條第2項之約定(見本院卷第23、49、71頁),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⑴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9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13日起至118年9月13日止,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4.99%計算(目前為年利率6.72%),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被告僅攤還本息113年6月13日止即未依約繳納,尚欠71萬3361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⑵被告復於111年11月18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36)向原告借款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11年11月18日起至118年11月18日止,利息採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11.99%計算(目前為年利率13.6%),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僅攤還本息113年6月15日止即未依約繳納,尚欠5萬0834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⑶被告再於112年5月31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236)向原告借款43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5月31日起至119年5月31日止,利息採二段計息,自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10.99%計算(目前為年利率12.6%),借款人應自借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僅攤還本息113年3月30日止即未依約繳納,尚欠37萬8999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被告前後3筆信用貸款合計為114萬3194元尚未清償予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身分證影本、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77頁),以憑採。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供本院憑參,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併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准被告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
起算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小額信貸
71萬3361元
71萬3361元
6.72%
自113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5萬0834元
5萬0834元
13.6%
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37萬8999元
37萬8999元
12.6%
自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114萬31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