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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699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99號 原 告 洪燕芳 被 告 顧舒白
顧韻怡 顧韻雯
共 同 被 告 許哲瑋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有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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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