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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6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99號
原      告  洪燕芳  
訴訟代理人  劉哲瑋律師
被      告  顧舒白  

            顧韻怡  
            顧韻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律師
被      告  許哲瑋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上開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有待釐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