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7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世璋建築師事務所即周世璋
原 告 創奇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6787號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168,285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0,3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附表:(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