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832號
劉健右律師
黃郁茹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即原告睿軒松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反訴,並未依法繳納
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074,389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074,3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