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8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光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鑫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26日113年度訴字第6894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6,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