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989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高美玉即精緻生活商行
即原審
被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
吳譽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989號請求
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