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990號
原 告 六川集股份有限公司
羅佑珍
陳冠廷
被 告 靖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為靖喬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11月
12日送達(最後一位法定代理人送達日),有送達證書
可稽 (見本院卷第67至71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
收費查 詢答詢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足稽(見本院卷第77至89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