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謝詩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壹仟柒佰壹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依
兩造所簽訂之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
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5、47、65、79頁),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
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0年5月4日、111年11月24日、同年11月28日、112年3月1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借用如附表一所示4筆共新臺幣(下同)69萬元之借款,借款
期間、借款利率、還款方式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於113年4月21日、同月17日、同月11日以後應付之本息均未繳納,尚欠借款本金54萬8,488元及其利息未清償。依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已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茲因上述債務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本息等語。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知悉對原告尚有欠款,但因被告尚有車貸要繳納,無能力還款等語,資為
抗辯。
四、
經查,原告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撥款資訊、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查詢等各4份、產品利率查詢1份、繳款計算式2份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85頁),其主張與上開證據
核屬相符,被告對其確有積欠原告上開款項等節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4頁),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至被告雖辯稱:因尚有車貸要繳納,故無能力還款等語,
惟有無
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被告所辯,
即屬無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茲酌定
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廖哲緯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一 借款約定條件(元:新臺幣/年: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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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76%機動 計息(現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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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3.42%機動計息(現為15.03%) | |
| | |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3.42%機動計息(現為15.03%) | |
| | | 依原告定儲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3.4%機動計息(現為15.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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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本件請求金額(元:新臺幣/年: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