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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090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090號 原 告 陳紫卉 被 告 岳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 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經被告聲請為一造辯論終結,因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經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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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