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103號
原 告 王杰揚(原姓名:王王勇、劉王勇)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之變更或
追加,其變更或
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
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又按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3938號清償借款
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見本院卷第9頁)。
嗣原告於民國114年5月12日以民事
言詞辯論意旨狀追加
訴之聲明為:確認
被告對原告新臺幣(下同)883,241元之
債權,及
上開金額自91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86%之利息債權不存在,即自91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年息20%計算之
違約金債權不存在(見本院卷第107頁)。然該部分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6月13日當庭交付補費裁定,並
諭知限原告於5日內補繳
裁判費13,068元,有民事補費裁定及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可稽(見本院第137至138、146頁)。
惟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
足憑,則依
前揭規定,其
追加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