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1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諾貝達建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宏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96,516元(如附表),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