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1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士雅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商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