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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禁止為一定行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75號
原      告  邱雯涓  
上列原告與被告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禁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一審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正者,如不於期間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正,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憑,是原告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