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塞席爾商保慈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審判決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駁回。查
本件為財產權訴訟,但
訴訟標的價額無法計算,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春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