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1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被      告    明韋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明

被      告    魏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1至2行關於「會明韋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明韋公司」。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5行關於「利騏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明韋公司」。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20行關於「會鍵實業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明韋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寫、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芮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