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21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明韋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魏淑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1至2行關於「會明韋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明韋公司」。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5行關於「利騏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明韋公司」。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頁第20行關於「會鍵實業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明韋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
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