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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2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2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  

被      告  侯雅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肆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約定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第51頁、第71頁、第89頁、第107頁、第125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分別民國109年3月31日、109年4月8日、110年4月15日、110年9月13日、111年1月3日、112年2月18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220,000元、210,000元、100,000元、110,000元、90,000元,約定自前開借款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款項撥入被告指定之原告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分別加碼年息13.51%、13.99%、13.99%、13.99%、13.99%、12.5%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今共積欠866,4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113頁),核屬相符。又被告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信為真實。
 ㈡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3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迄未清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1
223,975元
209,925元
15.12%
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65,612元
154,731元
15.6%
自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
188,034元
174,243元
15.6%
自11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4
94,035元
87,263元
15.6%
自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5
97,753元
91,097元
15.6%
自113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
96,997元
90,000元
14.11%
自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