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3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田振慶
律師事務所即田振慶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17號請求返還委任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