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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3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72號
原      告  王世融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劉慕良律師
被      告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為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然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則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度(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
(一)原告起訴請求⒈確認被告所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執字第5577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所示債權對原告之請求權不存在。⒉被告不得持系爭債權憑證,對原告所有財產為強制執行。⒊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0579號(併第253361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
  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原告上開第1項及第2項聲明,就系爭債權憑證之債權計算至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前1日即民國113年12月15日之債權總額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51萬2766元,則第1
  項及第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各應核定為151萬2766元。
(三)原告上開第3項聲明之訴訟標的為原告之異議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系爭執行程序所有之利益為準。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計算至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前1日之債權總額如附表二所示,為58萬6795元,認原告起訴如獲勝訴判決,可受排除執行債權額58萬6795元之利益。另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之保單解約金合計如附表三所示為107萬0917元,業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卷查明,並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等件在執行卷可稽。因此,系爭執行程序執行標的之價額顯然高於執行債權額,依前揭說明,本件
  第3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萬6795元。
(四)綜上,依上開法律規定及裁判意旨,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151萬2766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附表三:
編號
保  單  名  稱
預估解約金
(未註明幣別者均為新臺幣)
1
新光人壽美添傳家外幣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美金6,493元(依起訴時匯率32.755計算,約為21萬26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南山人壽福愛小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
7萬1839元
3
南山人壽福愛2小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
5萬7267元
4
南山人壽滿多鑽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
38萬3805元
5
南山人壽享添鑽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
21萬4970元
6
南山人壽福愛小額終身壽險(保單號碼Z000000000)
13萬0358元
合     計
107萬09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