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4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黃琇媛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4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柒拾參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經上訴人提起
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又
本件上訴人於原審
訴之聲明業經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6,33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7,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