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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6號
原      告  悅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紅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俊豪律師
被      告  李素玉 
            王正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