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61號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3年訴字第861號請求
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並已確定。上訴人受全部敗訴判決,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