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72號
兼上一人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5,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