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蝦米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即
被告因與原告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聲請退還溢收之第二審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返還
聲請人即被告蝦米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捌拾柒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40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判決原告勝訴,被告於同年10月20日具狀提起
上訴,因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11月18日裁定
駁回其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97號裁定駁回
抗告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
上開卷宗無誤。
是以,被告之上訴既因不合法而駁回確定,即無繫屬於第二審法院之可能,則被告於114年12月1日駁回上訴後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已無必要,自屬溢繳。
揆諸前開規定,被告聲請返還其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4387元,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