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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9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嘉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電通邁格瑞博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村将也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清償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裁判
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9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773元,
爰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