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君凌
李信熠
李暐羚
李嘉文
李佩玲
李丞偉
李金美
李靜
李金春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