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政府
受安置人 甲
丙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甲(姓名
年籍資料詳附件)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
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
適當之
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
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受安置人甲甫出生後即出現戒斷症狀,尿液檢驗亦有毒品陽性反應,足認受安置人甲之父母親職能力不佳,亦無法提出安全照顧計畫,前經聲請人
予以緊急安置,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護字第159號民事裁定准予繼續安置3個月,並經本院延長安置在案。本次安置
期間,因受安置人之父母尚須接受勒戒及入監執行,且自受安置人甲安置以來從未主動關心或申請親子會面,行蹤亦為不定,無法進行家庭重整之評估,家庭照顧功能顯為不彰,自無法將受安置人甲交付其父母照顧,確有延長繼續安置之必要,為維護受安置人甲人身安全及身心成長發展,
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聲請自113年8月6日起延長繼續安置3個月等語。
三、
經查前開事實,
業據聲請人提出雲林縣保護案件報告表、本院113年度護字第47號民事裁定、兒童及少年受裁定安置前依
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八條
表達意願書二紙等件為證,自
堪信為真。本院審酌受安置人甲出生即有疑似毒品戒斷症狀,並經檢驗有毒品反應,足見其受有不當對待,受安置人甲之父母均有施用毒品前科,尚需執行勒戒,且行蹤不定,無法評估家庭及
親權功能,對受安置人甲疏於關心,目前受安置人甲安置於嬰幼兒照顧機構,受照顧情形及健康發展狀況均為穩定,為使受安置人甲持續受妥適照顧及撫育,並滿足其現階段身心發展之需求,考量受安置人甲之最佳利益,認受安置人甲有延長繼續安置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甲3個月,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受安置人 乙○○ 住雲林縣○○鄉○○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住雲林縣○○鄉○○街000號
居雲林縣○○鄉○○○路0段000巷0弄0
○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甲○○ 住雲林縣○○鄉○○街000號
居雲林縣○○鄉○○○路0段000巷0弄0
○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