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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原 告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憲仁、王林寶珠、王翊庭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 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佰叄拾陸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由於本件屬勞動事件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列勞動事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兩款除外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即視為調解之聲請,本院前已裁定命原告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112年度勞補字第279號裁定),惟經調解不成立,本件仍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差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1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5,136元,扣除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萬1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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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