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王憲仁
王林寶珠
王翊庭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以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萬1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15日送達原告
等情,有前開裁定
正本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07至109頁)。原告逾期仍未補正
繳納裁判費,有卷附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各1紙(本院卷第117至121頁)
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