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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文 
被      告  王憲仁 



            王林寶珠
            王翊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以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萬1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15日送達原告等情,有前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7至109頁)。原告逾期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卷附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各1紙(本院卷第117至121頁)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