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 原 告 楊仁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東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5840元,
惟上訴人係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應為5萬5280元(計算式:16萬5840元×1/3=5萬52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