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吳明潔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6萬5232元【計算式:〔(14萬2160元+9000元)×12月+(13萬9760元+13萬9760元)〕×5年-抵銷額50萬1968元=996萬523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萬72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