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博彥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方華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1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