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魏嘉興
代 表 人 王星威
許樹欣律師
蕭郁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萬3,089元(見本院卷第27頁),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萬5,943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5萬629元(計算式:75,943x2/3=50,629,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5,314元(計算式:75,943-50,629=25,314),扣除已繳調解
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314元(計算式:25,314-3,000=22,314),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