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吳珮君
被 告 台灣先正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7萬6149元【計算式:《(每月薪資19萬2532+每月提繳9000)×12月×5年》+(每年6月、12月bonus獎金19萬0132×2月×5年)+(每年3月STI獎金47萬9131×5年)+(起訴前之孳息1萬3263+47萬3991=1687萬614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8566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7萬9044元(計算式:26萬8566×2/3=17萬904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萬9522元(計算式:26萬8566-17萬9044=8萬952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起訴前孳息計算:
#112年11月25日至同年月30日工資為3萬8506元(計算式:19萬2532×6/30=3萬8506,元以下四捨五入)
#113年3月20日薪資為19萬2532+47萬9131=67萬1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