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吳佩蓉
陳業皓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所為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486,86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818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96,60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