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簡元昱
吳晁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藝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關於勞動調解程序之
聲請費。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1至4項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3萬2731元,聲明第5項部分經原告陳報後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74萬元
,合計共1307萬2731元(計算式:1133萬2731元+174萬元=1307萬273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萬7104元。
惟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
訴訟費用為4萬2368元(計算式:12萬7104元×1/3=4萬23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7368元(計算式:4萬2368元-5000元=3萬736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